甘肃首创环保竣工验收条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一个新建项目,在申请正式验收前,必须做好充分的前期准备工作,使其具备验收的条件,只有这样才能使以后的验收工作进展顺利,缩短验收时间。下面根据本项目的一些实际情况,新建项目综合验收工作的验收条件。
1.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环评及其批复内容相一致,尤其是生产设备的型式和数量不能有重大变动,在申报正式验收之前必须与环评报告详细对照,如有不同,则须采取相应措施,如申请分期验收等。
2. 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评报告及其批复的要求建成和落实;
3. 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4. 危险废物、固体废物要分别集中堆放,尤其不能露天堆放,有条件的建议能在存储地点四周做围蔽或者做围渠,围渠接入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危险废物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设置合理的临时堆放场所,并按规定采取防渗、防雨措施。
5. 环保竣工验收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外委过程严格按照“六联单”的方式进行,并采取妥善的防范措施,防止这类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发生扬散、流失、渗漏等污染事故。选择危险废物委托处理单位时要注意其是否具有资质,以及资质中标明的处理范围和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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