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首创环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常识科普:
Q:什么是环境影响评价?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以下简称“环评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Q:建设项目为什么要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本)(以下简称“环保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Q:什么机构能承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如何找到这些机构?
A: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机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2019年 部令第9号):“第二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第七条 :生态环境部负责建设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组织建立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诚信档案管理体系。信用平台纳入全国生态环境领域信用信息平台统一管理。第四条…… 鼓励建设单位优先选择信用良好和符合能力建设指南要求的技术单位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2)如何找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机构
①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官网http://www.mee.gov.cn
②业务工作→环境影响评价
③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
④编制单位诚信档案
Q:委托环评机构编制环评文件时,企业需承担什么责任?
A: 根据环评法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
Q:环评文件获批已超过五年还能开工建设吗?
A:根据环评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Q: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与环评及批复不一致的情形该怎么办?
A:根据《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辐射〔2016〕84号)、《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6号)、《关于印发淀粉等五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4号)判定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经判定不属于重大变动,则编制变更说明或补充说明,纳入竣工环保验收管理。
经判定属于重大变动:
(1)若变动情形发生在竣工验收之前,则依据环评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若变动情形发生在竣工环保验收之后,则按照新的建设项目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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