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是指在水土流失预测的基础上,通过科学、合理设计工程措施、植物措施、临时防护措施,很大限度的减少和降低因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保证主体工程的顺利建设和安全运行,形成综合、完整的水土流失防治体系的技术文件。为建设单位做好水土保持提供技术支撑,为水土保持监测单位、监理单位及验收单位开展监测、监理工作提供基础依据和标准,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项目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开展监督执法提供法律和技术依据。
|设定依据|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9号,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条款号|第二十五条|
|条款内容|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1.问题:哪些项目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01
答:凡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生产建设项目,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书(表);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及《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是否属于生产建设项目应根据其在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部门的立项(即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来确定。
2.问题: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需要资质么?
02
答:根据水土保持法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5〕58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水土保持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5〕247号)等有关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对有关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在资质或资格方面并无相关要求。
3.问题: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与报告表的区别?
03
答: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其他审批部门)审批,其中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4.问题:哪些生产建设项目可以不计列水土保持补偿费?
04
答:《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形共有七种:(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五)建设军事设施的;(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上述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项目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时不计列水土保持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