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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验收、排污许可证,应急预案,有先后顺序吗?都应在项目什么阶段开展?

2021-08-09 08:00:11

环保验收及排污许可证。

主要从事水性涂料的生产,二月份获得了环境影响评价批准。现在项目已经完成,计划进行环保验收。然而,我公司的水性涂料生产项目已经纳入污染许可证管理,必须取得国家污染许可证。根据检查暂行方法的规定,已列入污染许可证管理的建设项目,无执照污染或执照污染不能提出检查意见。

因此,我想问一下,我们公司在取得国家排放许可证后,能否进行环保竣工验收监测和自主验收?或者可以在办理排污许可证的同时进行自主验收手续?

回应: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检查暂行方法》第6条和第14条,对建设项目辅助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需要调整的,建设部门在调整期间必须确保其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管理规定,如排放许可证等。如果环境保护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或者应当取得污染许可证但没有取得,建设部门不得调整环境保护设施。

列入污染物排放管理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单位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前,应当按照国家污染物排放许可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申请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施工项目验收报告中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主要内容,应列入建设工程验收完成年度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执行情况年度报告。因此,必须申请排放许可证进行调整、竣工环境检查监视和自我检查。

环境影响评价

试生产、接受和排放许可中的情况和优先权?

根据《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实施方案》,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门槛制度,排污许可制度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期排污的法律依据。新的实际污染排放行为发生前,新的开工项目必须申请污染排放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准中污染物排放的主要内容应纳入污染排放许可证,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新项目在试运行阶段,有可能产生实际排污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企业必须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所以企业在投入运行前,必须先取得排污许可证,然后才能产生实际的排污行为。与企业是否通过环境保护检查没有必然的联系。

排污许可证是企业实际排放污染物的许可证,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试生产行为进行检验前,需进行检验的企业不得在检验后申请许可。不仅如此,即使生产企业也没有正式开始,只要在调整阶段出现与生产相关的实际污染物,即使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与正常生产后的排放量不同,企业也必须首先取得排放许可证。

另外,企业申请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时,竣工检查报告书不是前提,而是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准文件。

“试运行、验收、排污许可,是否有先后顺序?”在本文中,我们就有关调试、验收和排污许可中存在的问题作了详细的解答,并得出如下结论:

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或者已经取得排放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调整该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

*在调试、完成环境保护检查监测和自我检查之前,必须申请污染许可证。

接着,有企业朋友在后台问:环评,应急预案这些又该在什么阶段做?针对这一点,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环评、验收、排污许可、应急预案等先后问题进行统一梳理。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前提和内容。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企业和其他企业不得排放污染物。

3.在此基础上,根据《污染物排放控制许可制度实施方案》的要求,建立了环境准入阈值制度,成为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的法律依据。未达到新的实际排行之前,新开工项目必须申请排放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准中污染物排放的主要内容应列入排放许可证,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因此,环境影响评价是主要的,申请污染许可证必须在实际污染行为发生前进行,而且装置(试生产、试生产)必须排放污染(试生产、试运行),因此污染许可申请必须在环境检查前完成,并且必须得到环境评价的认可。

然后,什么时候应该实施应急预案呢?

或者先看一下规则。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制定的环境应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所以,既然投入使用前就完成了,那自然就是试车。

这么多话,其实可以归纳为以下流程:环境评价编制-环境评价批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请-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编制-试运行-环境保护检查-正式生产。

甘肃环境影响评价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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