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高环保主体责任意识。首先要强调的是建设部,建设部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检查的责任主体,建设部对检查内容、结论和公开信息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2.确保准确地披露信息。根据信息披露的要求,积极披露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中和施工后的信息。如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地点、所属行业、环评批文文号、实际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开始调试日期等,均应准确填写。
3、履行相关环评手续。项目启动后,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部分施工项目有实施环境监理要求的,可由环境监理组织)审核设计文件与环境评价文件的一致性,整理不符合项目。如工程性质、规模、场所、采用的生产技术、防止污染、生态破坏措施等,应根据国家和上海市建设项目的重大变动规定,重新审查环境评价文件,进行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
4、重视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对于施工期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如交通运输、水利水电等生态影响类项目),环评批复通常会提出采取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落实生态补偿措施、实施施工期环境监测、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等要求。建设单位应重视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协调施工单位依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意见的内容开展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否则,往往会发生项目建设完成、建设单位启动验收工作后,无验收资料可收集、验收报告无支撑附件,最终导致验收无法开展。
5、熟悉验收相关政策。工作中,小编发现部分建设单位对竣工验收涉及的法规、政策、程序、标准、规范不了解;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落实情况、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情况、项目周边及环境保护目标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不熟悉。建设单位应加强自身学习、熟悉专业环保竣工验收程序及验收相关政策。
6、选择优质第三方。对于不具备验收能力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验收工作。在选择第三方时,首先应注重专业能力和服务质量,不能唯价格论。建设单位应在相关委托合同规范合作关系,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加强对第三方的约束。
7、谨慎提出验收意见。检查监控(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部门根据检查监控(调查)报告的结论,逐一检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检查暂行方法中记载的检查不合格情况,并提出检查意见。有问题的,施工单位要进行整改,并在整改后提出验收意见。
8、规范存档验收资料。施工项目完成环保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将验收报告和其他档案存档备查。环保验收报告包括验收监监视(调查)报告书、检查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其他文件资料包括环境评价文件和审查部门的审查决定、监视数据报告书、污染许可证、相关协议、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申报证明书、环境管理制度、环境违法整改记录(相关)、环境监理报告书(相关)等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检查支持文件。
9、防止超期验收。除有排放许可要求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环保设施一般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2个月。当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后,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制定有效的验收计划,防止验收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