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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标准 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

2021-10-04 08:00:35

进行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促进污染物与碳排放评估的整合,是提高气候变化与环境治理协调效率,实现固定污染源减排碳源控制的重要起点和有效途径。贯彻贯彻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加快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战略,推进《关于协调、加强气候变化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指导意见》、《协调推进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领域碳减排工作方案》的实施,我部组织部分省份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

公布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情况。

进行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促进污染物与碳排放评估的整合,是提高气候变化与环境治理协调效率,实现固定污染源减排碳源控制的重要起点和有效途径。为了落实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加快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战略,推进《协调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指导意见》和《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领域协调推进碳减排工作方案》的实施,我部组织部分省份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21年12月底前,试点地区发布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文件,研究制定建设项目碳排放核算方法和环境影响报告编制规范,基本建立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机制。

2022年6月底前,基本摸清重点行业碳排放水平和减排潜力,探索形成建设项目污染物和碳排放协同管控评价技术方法,开辟污染源与碳排放管理整体融合路径,从源头上实现减污降碳协同作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标准

试点范围。

(一)试点地区。

鼓励其他有条件的省(区、市)根据实际需要划定试点范围,并向生态环境部申请试点。

(二)试点行业。

试点行业为电力、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试点地区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选择试点行业和建设项目(详见附件1)。除上述重点行业外,试点地区还可以根据当地碳排放源的特点,结合当地碳达峰行动计划和路径安排,同时开展其他碳排放强度高的行业试点。

(三)试点项目。

对于碳排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标准项目,试点地区原则上选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清单》中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的建设项目,试点项目应具有代表性。

(四)评价因素。

本次试点工作主要是评价建设项目CO2排放的环境影响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评价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六氟化硫(SF6)、三氟化氮(NF3)等温室气体排放的环境影响。

工作任务。

建立方法体系。

根据试点地区重点行业碳排放的特点,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体系因地制宜。对基于碳节点的建设项目能源活动和流程过程中的碳排放量计算方法进行研究;加快了解试点行业碳排放水平和减排潜力的现状,建立试点行业碳排放水平的评估标准和方法;研究建设减污降碳措施的比较方法和评价标准。

计算碳排放水平。

分析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识别碳排放节点,重点预测碳排放的主要过程或节点排放水平。内容包括计算建设项目生产运行阶段的能源活动和工艺流程,以及采购电力和热量引起的二氧化碳产量、排放、碳排放绩效,以及碳减排潜力分析。

甘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三)提出碳减排措施。

根据碳排放水平的计算结果,从能源利用、原材料使用、工艺优化、节能降碳技术、运输方式等方面提出了碳减排措施。明确生产工艺、生产设施规模、资源能耗及综合利用、能效标准、节能降耗技术、减污降碳协同技术、清洁运输方式等。在环境影响报告中,提出了能源消费替代要求和碳排放减少方案。

完善环评管理要求。

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试点建设项目的环境评价文件进行审批,明确减污、降碳措施、自我监测和管理台账的要求,落实地方政府对煤炭总量控制和碳排放减排替代的要求。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碳排放影响评价试点,突出重点、大胆创新,结合地区实际,确定本地区具体试点范围、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工作机制,保障人员经费,定期跟踪调度执行进度,对试点工作问题和成果进行梳理总结。

(二)加强技术支持。

生态环境部负责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制定和修订,组建专家团队,帮助和指导试点地区,组织技术交流和培训。鼓励试点地区探索创新碳排放核算评价方法,出台相关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先行先试。试点地区还可参照《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技术指南(试行)》开展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详见

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有关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和企业的培训,通过各种渠道向企业和公众宣传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的意义和具体要求,充分发挥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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